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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财政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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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四川省财政厅先后出台系列文件,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的多项财政保障政策,支持广大防控救治人员和患者同心协力、共同打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攻坚战,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感染人员医疗救治费用如何兜底解决?

   一是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通过适当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患者先救治后结算、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政策等措施,确保患者救治费用按政策多报销、快报销。

   二是实行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医疗机构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合规必要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据实结算。

   二、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如何发放?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者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标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防控救治人员加班值班如何保障?

   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相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照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四、药品物资紧急采购如何开展?

   一是药品采购。对防治新冠肺炎所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保障临床用药需要。

   二是其他物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冠肺炎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紧急采购,确保急需物资、设备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任何采购单位也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五、财政资金如何安排和调度拨付?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全省各级财政负责先行保障同级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职能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全省各级财政可以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予以足额拨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后续有新的保障政策出台,四川省财政厅将第一时间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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