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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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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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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确保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准备、采购、执行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流域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节能减排、教育、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重点领域。

第四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简称PPP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项目实施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准备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遴选潜在项目。

社会资本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推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所推荐项目应区分出新建、改建或存量等建设性质。

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潜在合作项目建立全省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PPP中心)制定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年度开发备选项目。省财政厅择优选择重大示范备选项目。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物有所值”评价方法,对列入年度备选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对不同采购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促进创新和竞争等方面。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必要的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条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资料报当地政府审批,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

第三章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审批同意的合作项目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下同),吸引潜在投资人,提高竞争性。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建设内容、拟采用的合作模式、投资规模等。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要求,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合作项目采购,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运营服务质量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可靠的合作伙伴。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内容的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签署项目合同,并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设立项目公司的相关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确保及时足额出资。

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政府支付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将必要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依法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会计报表。根据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进行相应支付,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每三至五年对合作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评估风险,制订应对措施。省级示范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合作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督促社会资本严格履约,确保合作项目的全生命期内,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不缺位。项目合作方应依法将建设验收结果、运营管理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有偿移交项目的资金补偿有关工作,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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